113-12-06[環境部氣候變遷署]
為鼓勵事業核算產品碳足跡揭露碳足跡排放量,促進溫室氣體減量及落實淨零排放目標,環境部依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第37條及第22條規定,於113年12月6日預告「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健全產品碳足跡揭露制度,廣徵各界意見。
環境部說明,推動產品碳足跡目的是為從原料取得、製造、配送銷售、使用及廢棄處理等各階段,揭露生產過程製造碳排放量,讓事業由產品本身、製程及供應鏈中找出溫室氣體減量的機會,甚至檢討產品納入綠色設計,同時消費者也可參考碳標籤所揭露的資訊,改變消費行為與生活型態。我國原推動產品「碳足跡」標示至今已十餘年,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產品碳足跡管理要點」推行,截至目前有效碳足跡標籤近600件,以日常生活所使用各種產品為主,包括食品、食用油脂、化學材料及其製品、飲料等。
為賡續既有制度,環境部依據氣候法規定,依法提出「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草案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之修正草案,重點如下:
一、申請流程法制化
事業為揭露產品碳足跡,屬氣候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之製造、輸入及販賣業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符合前述規定之事業,應先確認其產品適用之產品類別規則,以ISO 14067碳足跡計算標準及排放係數計算之,並於取得查驗機構出具之查驗聲明書後,將公司及工廠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碳足跡計算結果、查驗聲明書、產品產量及共用能資源之分配依據等涉及產品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定產品碳足跡。
二、健全碳足跡揭露制度
為強化對碳足跡揭露的管理,草案明訂產品類別規則訂定方式,使同一產品有相同計算範圍,同時為使事業完整揭露碳足跡資訊,也要求事業應一併提供全廠產量及能資源分配,作為碳足跡計算分配依據,以及規範產品碳足跡有效期限為2年,以利事業有一致的碳足跡揭露程序。另為避免漂綠及任意標示,同步亦規範事業為產品碳足跡相關環境聲明或宣告之範圍以及未取得產品碳足跡核定不得逕行使用或標示等,也將有罰則,依氣候法可處以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環境部表示,配合「自願性產品碳足跡管理辦法」之訂定,「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亦同步增修產品碳足跡查驗類別及執行產品碳足跡查驗作業應遵行事項,並增訂現已取得認證之產品碳足跡查驗機構,於辦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向環境部申請查驗機構許可證或增列查驗類別之轉換期程,維持現行產品碳足跡查驗業務不中斷。此外,環境部已與經濟部、農業部合作,依據市場查驗需求,共同輔導推動查驗機構成立、新增查驗項目以及增加人員培訓,以兼顧查驗品質與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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