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一) 購置節約能源設備之投資計畫經本行或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符合節約能源設備之適用範圍者。
(二) 公路汽車客運、市區汽車客運業更新(新購或汰舊換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之投資計畫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
適用範圍:
以購置下列節約能源設備及其附屬週邊設備(包括檢測儀器、控制系統及運儲設施等)暨更新車輛與其相關設施為限:
(一) 高效率省能設備。
(二) 汽電共生設備。
(三) 能源回收設備。
(四) 省能監控設備。
(五) 移轉尖峰用電設備。
(六) 從事研究發展、培訓人才之計畫。
(七) 其他經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認定之節約能源設備及省能製程系統。
(八) 公路汽車客運業、市區汽車客運業更新車輛與其相關車內設施(包括新裝空調設備、新裝無障礙設施設備、新裝電子票證機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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